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新时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系统观念,整体推进、协同发展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着力解决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不断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二、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一)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年度工作要求以及《关于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
(二)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重大立法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府立法计划拟定后提请同级党委研究。
(三)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统筹谋划。聚焦“十四五”时期和2035年远景目标任务,根据党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抓紧制定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
(五)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自2021年起,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示范创建引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以法治督察为抓手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创新督察方法方式,提高督察实效,努力实现督察增效与基层减负相统一。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提升政府治理法治化水平
(七)完善依法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确保决策内容合法合规。各类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涉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听取并吸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相关群众的意见。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决策机关在决策中要明确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等内容,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完善执行主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四、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规范
(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前瞻性研究论证,编制好年度立法计划,建立行政立法项目储备库。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制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做到简明易行。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放管服”改革、科技创新、现代产业、数字经济、生态文明、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安全、民生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特色领域立法,加强与民法典关联、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立足“多区”叠加优势,着力先行先试,涉及需要调整或暂停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及时清理不适应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十二)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建设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
(十三)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健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制度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采取约谈、通报或专门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整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四)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公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十五)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精简涉企证照,依法推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推进“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做到放管结合,宽进严管。
(十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健全诚信守诺机制、风险防范机制。
(十七)全面施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奖惩修复”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监管制度升级版,完善实施细则,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十八)深入实施“互联网+”执法监管。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建设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数据、执法程序流传、执法信息公开、执法考核监督等汇聚一体,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和系统性监督。
(十九)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依法治理的流程和方式,提升决策、执法、管理、监督效率。统筹建设全省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网上政务全覆盖。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加快推动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加强对企业品牌、商誉的保护。
(二十一)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应审尽审,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打破各类“隐性门槛”,杜绝“准入不准营”现象。
(二十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认真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加快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清单、指南、流程图,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不必要、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强化和规范信用约束。广泛运用说明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二十四)加大政府部门职能优化整合力度。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落实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局队合一”、一支队伍管执法等改革任务。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
七、全面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十五)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联合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推进“四门四访”和信访评理机制建设。
(二十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优化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职责,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
(二十七)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作用。建立完善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加强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政府采购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
(二十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省级执法部门定期公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健全完善政府实施、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研究制定“八五”普法规划。
(二十九)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构建“省市县一体化”新型运行管理机制。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精准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三十)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扎实组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施动态和“亮牌”管理,增强创建效应。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等各类基层法治人才。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法治培训。加强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的法治能力建设,打造乡村法治建设的前哨站。
(三十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对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制度机制,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八、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治素质能力
(三十二)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与法院共同建立庭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示范、行政执法人员庭审旁听观摩、庭后通报行政审判情况、联动讲评行政应诉表现、破解依法行政依法应诉难题的“五位一体”以庭代训常态化新机制。
(三十三)加强政府法治机构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部门法治机构和力量建设,使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治机构在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加强对政府法治机构依法履职的各类保障。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十四)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加强行政立法智库建设,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畅通立法机关与高校、研究机构咨询渠道。建立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着力培养一批一专多能的高素质行政执法人才。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快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标准。
九、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三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涉租寻租空间,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十六)强化政府督查工作力度。严格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依法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推进政府廉政和效能建设,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保障政令畅通。
(三十七)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三十八)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反馈跟踪机制。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监督,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办理反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
(三十九)着力形成对行政权的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积极发挥行政复议、督察督导、执法监督等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措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本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