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省理论热点解读
一、热点链接
2024年7月12日,粤港双方在广州签订新一轮《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这是在2015年签订的相关协议基础上,结合粤港两地食品安全形势变化和最新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宽粤港食品安全交流合作渠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协同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深度解读
★“四个最严”
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1.最严谨的标准。即建立和实施最严格的标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营养要求。
2.最严格的监管。指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全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最严厉的处罚。意味着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4.最严肃的问责。强调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相关要求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推进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和药品(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持续深化“餐桌污染”治理,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严格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对质量安全问题实行“零容忍”。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1.《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解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要内容
《办法》共7章55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是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1.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人大相继修订《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层面还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3月新修订并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与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机衔接,我省对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16版》)进行了修订。
2.政策依据
修订《考核办法2024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
3.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考核办法2016版》,《考核办法2024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考核内容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以及减分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二是增加了附件,明确规范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要点。
(2)考核方式方面。
一是增加日常考核评价。明确日常考核的方式(包括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由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二是增加年中督促。每年抽取部分地区,由省食药安办会同各部门实地督促地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明确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方式。主要通过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开展评价。
四是简化自评要求。由地方自行填报系统,尽可能精简佐证材料,不再要求报送自评表及报告。
(3)考核评价方面。
一是明确考核分数组成。基准分(基础工作、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一般不超过15分)、减分项分值不设上限。
二是明确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前7名且无降级情形的为A级,7名以后且无降级情形的为B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
三是细化综合评议程序。省食药安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年终评审情况,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进行综合评议。
四是特殊情况处理。对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前,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的,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4)考核结果运用方面。
一是扩大了通报表扬的范围。增加对考核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地市给予通报表扬。
二是增加了约谈情形。除对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三名的地市进行约谈政府有关负责人外,还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地市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