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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2023-08-31| 来源:北辰遴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严控”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格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政同责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决策耕地保护工作,科学引导政府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责任机制,确保辖区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乡镇(街道办)要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织牢农村土地网格化巡查体系,明确线索核实、违法行为制止、重大案件报告职责;将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维护农田设施等工作。

村(组)要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办)报告,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确保“农地姓农”。

二、强化部门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背后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对耕地保护履职不力或失职渎职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部门:负责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

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和审理土地违法行政案件;及时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检察院: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资源犯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对破坏耕地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耕地保护。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得立项手续,对于未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后阶段工作;接收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用地个人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于违法个人名下,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破坏耕地案件及线索,加快案件办理,依法办理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打击威胁、恐吓、妨碍、阻挠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办案行为,确保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和自然资源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对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案件没收的构筑物、建筑物或土地接收备案并依法处置。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殡葬用地选址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占用土地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交通运输项目做好用地手续办理。对于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交通运输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交通建设项目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市政工程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擅自以城市治理等借口违规批准改变耕地用途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且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利项目优化工程技术方案,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督促水利类重大项目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严禁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借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和质量管理,抓好撂荒耕地统筹利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开展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等,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指导;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验收;负责指导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大棚房”问题清查整治“回头看”工作,全面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查处,坚决杜绝反弹。

审计部门:负责将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严格组织实施,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不到位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认真落实《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按照“谁生产、谁公示”的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将企业违法违规用地行政处罚、检查结果信用信息,全部、及时、准确地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统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统计监测。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统筹林业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地类范围实施退耕还林;对于违规造林行为要及时制止,不统计造林面积、不发放补贴,并配合做好耕地恢复工作。

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能源等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督促监督各自行业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办理用地手续,依法依规用地,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违法占地企业、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违法占用耕地的企业、个人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供水、供电、燃气、金融企业不得为违法占用耕地施工项目或以违法占地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供水、供电、供气、提供贷款。

三、加强责任落实保障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作为刚性指标严格考核,实行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终身追责等制度,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二)优化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问责激励、离任审计、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耕地保护不力的,对有关地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采取冻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暂停用地审批、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打击惩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自然资源或相关职能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该拆除的拆除到位、该没收的没收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到位,特别是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耕地10亩以上的案件,一律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15%的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加强沟通联动,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主动提前介入,及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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