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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07-31| 来源:北辰遴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发挥个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聚焦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困难和热切期盼,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坚持法治保障、发展引领,发挥建设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优势,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全省在册个体工商户总数超700万户,活跃度达到70%。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吸纳就业1600万人以上,其中第三产业就业人员1300万人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5万家。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达到2万亿元,经营性信用贷款余额达到4000亿元以上。

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一)财政政策。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税收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对“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给予相应的税费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社保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四)金融政策。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金融服务个体工商户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政策,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提升信用贷款便利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支持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套期保值成本。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开发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各部门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用工参保、纳税缴费、登记注册、经营状况、水电费用等信息,为开展信用评价、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

(五)创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提供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和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打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渠道,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地根据新增就业人口情况,合理布局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园、电子商务园等,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个体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市场公平准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允许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经营场所支持。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应当统筹利用场地资源,增加经营场所供给。深化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便利登记服务。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以“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允许“个转企”企业保留原字号名称、原经营地址,允许自主调整、扩大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对于前置许可不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实质审批事项变更的,允许沿用原许可证;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个体工商户档案一并归入转型后的企业档案。实施市场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完善歇业配套政策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规定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及申报流程,强化年报信用修复,对未按时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在补报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线上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引导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依法规范平台企业收费行为,公开收费标准,促进合理定价、透明收费。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意见。开展直播电商助企行动,引导直播电商与个体工商户结对互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一)加强质量服务。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帮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个体工商户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鼓励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帮助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立品牌,引导个体工商户争创“品字标”“浙江标准”等公共品牌。加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及浙江企业在线等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三)开展服务月活动。通过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集中进行政策宣传、走访调研、困难帮扶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开展创业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相关部门按规定提供注册登记、开业指导、补助申领、创业扶持等服务,并及时发布政策流程、配套服务等信息。(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分型分类培育。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知名小店,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以传承、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六)开展褒扬奖励。强化对个体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最美个体劳动者等选树活动,引导个体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中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鼓励优秀个体劳动者参政议政,积极参评劳动模范等。(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进一步强化权益保障

(一)保障公平竞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保护知识产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包容审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三)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及时纾困救济。各地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出台纾困帮扶政策。健全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本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两新”工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制度,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就个体工商户用工参保、登记注册、纳税缴费等建立单独统计口径,纳入日常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级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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