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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第48期】全力推进海南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2-12-17| 来源:北辰遴选·砚璞老师

一、背景链接

2022年11月15日,全省文物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成绩经验,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下一步全省文物工作。沈晓明在批示中肯定我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传承、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并强调海南文物资源丰富而独特,既是全域旅游的重要基础,也是文化事业产业的有力支撑。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文物的尊崇之心、珍惜之心、敬畏之心、责任之心,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为促进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深度解读

★全国文物工作会议

全国文物工作会议22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王沪宁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事关文物事业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化了我们党对新时代文物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为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王沪宁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广大文物工作者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实深入做好各项工作,推动文物事业更好发展。要坚持保护第一,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深化文明历史研究,提高创新和阐释能力。要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历史文化滋养。要深化文物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全面加强党对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领导,持续抓好文物战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相关内容

1.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一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广泛参与、人人保护传承的生动局面初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些项目的传承存在困难,依然存在后继乏人的问题,保护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政策保障力度和机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整体水平与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还有短板差距,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顶层制度设计。

《意见》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方位和重大意义,充分吸纳和体现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做好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尊重基本内涵 弘扬当代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做好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牢牢把握正确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正确方向。

《意见》强调,要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要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要坚持依法保护,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坚持守正创新,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价值,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3.融入现代生活 服务国家战略

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必须努力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战略性资源的重要性,持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切实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重大战略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立区域保护协同机制,加强专题研究,举办品牌活动。要在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大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支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要积极推动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增进文化认同、维系国家统一中的独特作用。要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

4.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 鼓励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已设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意见》对接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要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村落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是传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阵地。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已安排经费约14亿元,支持各地建设了19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有力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有效促进了当地居民就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建设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设施类型和功能比较单一、社会资金参与不够等问题。为此,《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的建设类型、主要功能等作出规范,提出要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相关内容

1.出台背景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国家文物局相继印发《关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等文件,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通过“拯救老屋行动”等,对乡村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促进其保护和利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

《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2.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利用文物建筑开展公共文化和旅游休闲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目的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利用文物建筑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3.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名录发布制度和公开竞争机制

我国文物建筑分布广泛,各地保护状况各异,保护利用需求不同,为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畅通,《意见》确立了文物建筑名录发布制度。由县级文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实际情况,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私人将其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名录,一并公布。公布的文物建筑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供社会力量自主参考选择。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引入社会力量主体后,按照“一处一策”的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县级文物部门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为确保各地签订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家文物局依据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意见,制订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供各地参考使用,各省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协议文本。

4.文物部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需要各地文物部门的积极动员、广泛引导和大力推动,《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从四个方面加以引导。一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各地可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二是实施示范引领。各地可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模式,逐步推广实施。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物部门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名录,快捷办理相关审批,积极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等。四是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获得感和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5.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

《意见》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强化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一是加强事前监督。除发布可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外,《意见》还要求文物部门监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报省级文物部门备案。二是开展事中检查评估。《意见》要求文物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三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相关内容

传统工艺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涉及衣、食、住、行等多个领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门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各地考察和重大国事活动中,多次调研传统工艺项目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继承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为扶贫产业、乡村振兴作出贡献;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找到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连接点,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乡村振兴局9个部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座谈研讨、专家论证等大量工作,在广泛听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手工艺从业者、专家学者以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各方意见建议、凝聚多方智慧和共识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现由10个部门正式印发。

2.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三大部分,对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作出具体部署。《通知》提出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主要原则,即4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动传统工艺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系统性保护,以新发展理念引领传统工艺振兴全过程,分类施策、科学管理;坚持守正创新,找到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连接点,推动传统工艺的传承发展、长久保护和永续利用。明确了工作目标,提出到2025年,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完善,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发展模式初步建立,行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同时,部署了加强传统工艺项目保护、建设高素质传承人才队伍、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加大传统工艺宣传推广等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3.政策积极作用

总体来看,《通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深化推进我国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工作的方向和路径,对于调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手工艺从业者、专家学者以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各方的积极性,对于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海南省文物工作会议

2022年11月15日,全省文物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成绩经验,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下一步全省文物工作。

沈晓明在批示中肯定我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传承、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并强调海南文物资源丰富而独特,既是全域旅游的重要基础,也是文化事业产业的有力支撑。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文物的尊崇之心、珍惜之心、敬畏之心、责任之心,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为促进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冯飞在批示中要求,要传承发展好优秀传统文化、黎苗文化、海洋文化,保护利用好东坡文化、海瑞廉政文化、“船型屋”等文化遗存,做好考古尤其是水下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工作。要加大琼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力度,切实让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提高文物科技创新能力,统筹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省文博事业和产业快速发展,有序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博物馆健康发展进入快车道,革命文物工作全面加强,文博展览交流向更高层次延伸。当前,我省有不可移动文物427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97处。

会议对下一步做好新时代海南文物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要坚持保护第一,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尤其是东坡文化资源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工作;

二是要坚持服务大局,加强文物有效利用,大力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三是要坚持研究阐释,加强考古和科技创新,提升考古工作能力,推动文物科技创新;

四是要坚持弘扬传承,加强交流合作,服务自贸港建设;

五是要凝心聚力,切实构建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的保障体系。

★海南出台意见,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2022年11月15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保护利用传承、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18条措施,明确要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其中,《意见》明确,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

《意见》指出,要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分类建立各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和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要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

在加强保护利用传承方面,《意见》明确,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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