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发展更具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更加科学的健身指导,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争取到2025年,全省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2.6平方米,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全方位推进我省群众体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统筹建设规划
(一)摸清可用资源。各地区要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河湖沿岸、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公共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体育局、水利厅、文旅厅、民政厅、教育厅(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制定行动计划。各地区结合体育场地普查开展健身设施现状调查,在摸清底数短板的基础上,衔接相关规划,于2021年9月前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智慧体育公园、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三)规范审核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在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
三、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四)用好城市空闲土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依法依规用好城市空闲土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发改委、应急厅、水利厅、民政厅、卫健委、体育局
(五)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财政厅
(六)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体育局、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卫健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
四、提升建设水平
(七)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各地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统筹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体育场馆多元运用。各地区要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有关改造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住建厅、卫健委、应急厅
(九)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在全省新建或改扩建100个智慧体育公园和一批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加快补齐乡村体育短板,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支持对现有的乡村和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进行提档升级改造。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闲置用房、场地建设健身设施。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改委、住建厅、林业局
(十)落实新建小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体育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小区建设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联合指导服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配建健身馆等设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体育局、应急厅
(十一)完善老旧小区设施建设。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
(十二)支持社会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体育局
五、优化运营管理
(十三)推广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财政厅、住建厅
(十四)完善开放扶持政策。修订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受补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可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并明确租金优惠比例。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五)提升学校设施建设开放水平。各地区要加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积极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鼓励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
(十六)规范设施开放运营。加强场地设施运营管理,创新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全民健身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有效盘活存量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场地设施共用共享,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日常监管和维护修缮,加强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切实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好、用好、管好。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应急厅、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方要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完善预约制度,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开放预约并做好信息登记,确保进出馆人员可追溯,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提高体育场馆智能服务适老化水平,应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对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其管理者要进行必要的人员流量监测,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及时疏导。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卫健委
六、丰富健身赛事活动
(十八)打造品牌赛事。加强统筹指导,持续开展“运动健身进万家”品牌赛事活动,打造线上与线下比赛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全省社区(乡村)体育联赛(运动会)。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文旅厅、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
(十九)激发基层赛事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乡村)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项目。强化项目推动和综合保障,激发社区(行政村)组织协办赛事活动的积极性。赛事组织方要严格落实防疫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
(二十)推进“互联网+健身”。加快推进我省数字体育建设,开发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共治的全民健身管理服务平台,集成健身电子地图、健身场地预约、科学健身知识、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赛事活动信息发布等内容,实现健身设施查询预订、社会体育指导员咨询、体育培训及赛事活动报名等功能。依托该平台,运用市场化方式打造“运动健身进万家”品牌,为相关活动提供组织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撑,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改委、工信厅
(二十一)推动居家健身。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升全民健康和免疫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与线上运动平台合作开办居家健身课程模式,鼓励体育明星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直播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激发群众健身热情。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卫健委
(二十二)夯实组织人才基础。组织成立省市县三级体医融合协会,研究指导推广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协会、俱乐部等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在组织基层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卫健委、民政厅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明确职责任务。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评估,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考核体系,指导地方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区要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运动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省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