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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2024-12-23| 来源:北辰遴选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脱贫攻坚精神,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走符合福建特点的乡村振兴之路,加快推进脱贫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5年过渡期要求,做好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主要原则

——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在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和时限,增强脱贫稳定性。

——群众主体、自立发展。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防止政策养懒汉和泛福利化倾向,发挥奋进致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

——政府引导、协同发力。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二、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四)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连续性。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要持续落实,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不断补齐民生事业短板。进一步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维持财政保障政策,并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衔接。

(五)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统称“监测帮扶对象”),开展定期排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做到收入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总结推广“一键报贫”做法,充分利用在线申报系统和热线服务电话,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筛查预警、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致贫返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致贫返贫原因,分层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帮扶。

(六)巩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每月组织开展专项筛查,每季度研判分析,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启动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立巩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成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标准和质量。

(七)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搬迁户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增收项目,引导企业、扶贫车间等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搬迁劳动力人口较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融资贷款等优惠政策。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将安置区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统一规划建设。建立关爱机制,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确保易地搬迁群众有效融入新社区生活。

(八)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公益类资产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继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确需处置的项目资产,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三、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

(九)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鼓励脱贫地区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支持脱贫地区改善生产条件,因地制宜发展茶叶、水果、食用菌等特色现代农业,指导脱贫地区培育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加快脱贫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大力实施消费帮扶。优先安排脱贫地区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计划,增加脱贫人口财产性收入。

(十)大力推动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支持引进推广台湾农业“五新”,不断深化茶业、精致水果、花卉、食用菌、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等优势产业合作。支持脱贫地区提升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等建设水平,推动乡建乡创闽台合作项目走深走实,吸引台湾同胞来闽投资、创业和发展。

(十一)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强化技能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中介、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实现就业。支持脱贫地区在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农村交通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对扶贫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吸收脱贫人口就业政策。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各地可继续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优先选送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到涉农大中专院校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二)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推进建设一批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脱贫县“四好农村路”向纵深发展,重点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推进脱贫地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一体化运营。持续加强脱贫地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支持脱贫地区整合资源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脱贫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全面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

(十三)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加强脱贫地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资助。在脱贫地区扩大本土化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加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中小学教师“省培计划”重点向脱贫地区倾斜。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等主要慢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深化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大脱贫地区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力度,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设施建设。继续采取定向委培等举措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继续加强脱贫地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十四)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监测帮扶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加强民政、医保、残联、人社、教育、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十五)实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修订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各类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和条件。过渡期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持续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全部落实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责任。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推进爱心助残驿站建设,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十六)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分类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纳入特困人员范围的,给予全额资助;纳入低保对象范围的,给予定额资助;监测帮扶对象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定额资助参保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致贫返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过渡期内不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将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平稳融入医疗救助体系,脱贫攻坚期各地自行开展的其他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措施。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脱贫县。

(十七)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险费。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兜底保障。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加大对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支持力度,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十八)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要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五、深化闽宁对口协作

(十九)强化协作帮扶。持续深化“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工作机制,落实闽宁对口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结对帮扶,选派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赴宁夏开展帮扶工作,积极动员我省社会力量参与闽宁协作。进一步充实结对帮扶力量,帮扶资源向宁夏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二十)深化产业合作。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引导服装、食品加工等我省优势企业入驻闽宁产业园区。深化文化和旅游合作。拓宽产销对接渠道,协助宁夏开展各类产品产销和品牌宣传,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消费协作。

(二十一)推进劳务协作。继续实施闽宁协作就业补助政策,鼓励宁夏脱贫人口来闽就业,加大对吸纳宁夏脱贫人口就业的当地企业扶持力度。引导我省用工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宁夏建立培训基地,强化示范培训,带动就业创业。持续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促进中西部省份脱贫劳动力来闽稳岗就业。

(二十二)推动闽宁镇加快发展。聚焦产城人融合发展,围绕“业兴、人旺、宜居”,支持闽宁镇重点发展葡萄种植、肉牛养殖、葡萄酒庄等特色产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强学校、医院、敬老院等配套设施建设,促进人气商气聚集和民生改善。

六、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二十三)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省财政每年从省本级、市、县(区)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筹集资金的财政投入保障政策保持不变,延续至2025年。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适当向脱贫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各地可支配财力,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在过渡期内,继续延续《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支持23个脱贫县的财政资金相关转移支付和债券贴息扶持政策,政府债券按照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做好金融支持政策衔接。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进一步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继续为脱贫人口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业务范围内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巩固提升水稻、生猪、森林保险覆盖面,扩大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覆盖面,对脱贫人口实施的农业产业项目,做到产业帮扶保险政策全覆盖。继续支持脱贫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上市。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为农户提供保险期货服务。

(二十五)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各地应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解决。省级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向脱贫县倾斜。在有条件的脱贫县,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发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鼓励脱贫县实施农村旧村复垦,旧宅基地及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旧村复垦拆迁安置、旧宅基地复垦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六)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全科医生特岗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优先向脱贫县倾斜。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选认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2000名,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乡村全覆盖。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脱贫县基层流动。

(二十七)做好山海协作和挂钩帮扶政策衔接。深化省领导挂钩联系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制度,加强省直单位帮扶力度,强化县县结对协作,经济较发达县(市、区)每年落实不少于1200万元对口帮扶资金,切实在园区建设、产业合作、人才交流、乡村建设等方面取得实效。持续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帮扶工作机制。有挂钩帮扶任务的省直单位每年可从部门专项等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开展挂钩帮扶。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好衔接各项工作。

(二十九)做好工作体系衔接。及时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工作力量、组织保障、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方面的有机结合,做到一盘棋、一体化推进。持续加强脱贫村党组织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乡村振兴带头人。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

(三十)做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衔接。坚持规划引领,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将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

(三十一)做好考核机制衔接。脱贫地区开展乡村振兴考核时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工作要求,乘势而上、埋头苦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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