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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08-01| 来源:北辰遴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市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2023年度森林防火期:2022年12月1日—2023年5月31日,其中2023年2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区域)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各县区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通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六、森林草原防火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国有林场、涉林草景区、驻林草区单位、林草区公路管理单位、林草区电网管理单位、林草区施工单位、林草区村(居)委会、林草(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草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落实市、县(区)、乡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要求。对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到位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七、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及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市、县(区)、乡人民政府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卡、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如遇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各类技术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接收监测预警信息;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要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在岗在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十四、涉及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的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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