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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遴选·74期】林长制、河长制/生态文明

2024-04-29| 来源:北辰遴选

一、背景链接

4月2日,自治区2024年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会议在拉萨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总林长、总河湖长王君正主持并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行林长制、河湖长制,以治林兴林、治水兴水的新作为新成效,不断提高林草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努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二、深度解读

(一)中央层面部署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2)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4)工作职责。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2.主要任务

(1)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2)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3)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4)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5)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6)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2019年2月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1.总体要求

对地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给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资金奖励。

2.评价标准

(1)基本条件

河长制湖长制全面建立。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扎实推进,河湖“清四乱”、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采砂管理、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修复力度大、成效好。

(2)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

①水利部暗访发现问题少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②扎实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长江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较好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③结合当地实际,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入河湖排污口规范整治等专项行动。

④河长制、湖长制六大任务(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得到有效落实,河湖面貌有明显改善。

⑤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推进情况好,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完成并付诸实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

⑥群众获得感强、满意度高。

(3)工作推进力度大

①以省级党委、政府或省级总河长令形式及时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省级河长按工作规则积极履行巡河责任,并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②建立并落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分办、督办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出台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政策措施,有明确的资金渠道。

③宣传普及河长制政策力度大,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强,新闻媒体和群众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

(4)否决项

①国务院督查发现和水利部挂牌督办的涉河湖重大问题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②水利部部署的涉河湖有关专项整治行动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3.评审程序

对照前述评价标准,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由水利部商财政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研究确定5个拟激励省份名单。水利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4.激励措施

对每个激励省份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并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规定,具体可由激励省份的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经费使用方向并予以实施,激励资金向基层市县倾斜。

5.其他事项

水利部以及激励省份按职责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2018年10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实化河长制六大任务,聚焦管好“盆”和“水”,将“清四乱”专项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集中解决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下简称“四乱”)等突出问题,管好河道湖泊空间及其水域岸线;加强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推动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2.管好盛水的“盆”

(1)清“乱占”。乱占是指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清理乱占行为的标准是: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对于非法围垦河道的,要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2)清“乱采”。乱采是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对乱采滥挖行为清理整治的标准是:各地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砂场布局规范有序,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要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坚决清理上岸,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依照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对许可采区,要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要研究非法采砂活动的规律性,针对非法采砂流动性、游荡性强的特点,集中力量打运动战、歼灭战,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势头,确保河湖采砂依法、有序、可控。

(3)清“乱堆”。乱堆是指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现象。清理整治乱堆问题,各地首先要梳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存在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隐患的敏感河段和重点水域,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点位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别分类。

(4)清“乱建”。乱建是指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清理乱建的基本要求是:各地要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涉河项目,应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列入整治清单,分类予以拆除、取缔或整改;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涉河违法项目,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3.护好“盆”中的水

(1)防范“水多”。洪涝灾害频发始终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而江河湖泊行洪调蓄能力减弱加剧了洪涝灾害的风险和损失。防范“水多”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常态下河湖水位不影响行蓄洪水;要组织实施河道防洪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拉网式排查,摸清情况,消除隐患;要加强洪水监测预报,预留行洪空间;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要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防治“水少”。“水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河湖生态保护目标不明,对生态需水考虑不够,生态流量管控措施不严,导致水域面积缩小,河道断流、湖泊干涸和地下水水位下降,河湖生态功能下降丧失。防治“水少”的基本要求是,合理确定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流量),提出湖泊、水库、地下水体水位控制要求,强化水资源配置,把用水指标落实到每条河流、每个区域,科学调度江河湖库水量,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监督管理。严格河湖取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对达到和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做好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落实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要求,开展河湖地下水回补试点,加强地下水监测预警,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

(3)整治“水脏”。“水脏”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质恶化、水体黑臭、水污染严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整治“水脏”,要明确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各地要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以河长制为平台,加强部门分工合作,河长办要提请河长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河湖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继续下大力整治黑臭河、垃圾河,集中力量剿灭劣五类水体。要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强化污染源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恢复增加水体自净能力。

(4)减少“水浑”。“水浑”问题主要是水土流失和生态退化趋势没有根本性改变。减少“水浑”,关键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治理保护工作。要实施长江水库群联合调度,强化黄河调水调沙,开展不同水沙条件下河道冲淤特性研究和崩岸监测治理,减少泥沙对河床河势的影响,维护河势和岸线总体稳定。要推进坡耕地综合整治,加强东北黑土侵蚀沟治理和黄土高原塬面保护,强化长江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有效减少入河湖泥沙总量。要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作为监管的重点,及时精准发现人为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处罚,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增量。

4.加强统筹协调

(1)加强流域内沟通协调。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跨省河湖的一河一策方案,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行动等;按照水利部统一要求,对地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对水利部暗访发现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导;强化流域控制断面特别是省际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作为评价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2)加强区域间联防联治。各区域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河流下游要主动对接上游,左岸要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要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积极衔接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统筹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上下游水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区域间联防联治。

(3)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地要细化部门分工,细化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将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部门,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要求,督促逐项任务明确责任人,推动各部门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既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河长制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地要强化河长制办公室能力建设,配齐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5.夯实工作基础

(1)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各地要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规范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2)建立“一河一档”。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基础上,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河流的分布、数量、位置、长度(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制定完善河湖名录;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全”的原则分阶段建立“一河一档”,2018年12月底前收集河湖自然属性、河长信息等河湖基础信息,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工作,同时,兼顾河湖水资源、水功能区、取排水口、水源地、水域岸线等动态信息,逐步完善“一河一档”。

(3)编制“一河一策”。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系统治理、分步实施原则,明确河湖治理保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科学编制“一河一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一河一策”方案要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编制完成,其他河流湖泊的“一河(湖)一策”方案要压茬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周期原则上2~3年,各地要及时动态调整。

(4)抓好规划编制。水利部将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指南。各地要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等重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强化规划约束,让规划管控要求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红绿灯”、“高压线”,同时,疏堵结合、采禁结合,在保护岸线、河势稳定、行洪航运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对于有岸线利用需求的河湖,要编制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严格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对于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要编制河湖采砂规划。七大江河及其跨省主要支流的岸线规划和采砂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

(5)推广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要加快完善河湖监测监控体系,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河湖的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地理空间信息、跨行业信息等,为各级河长决策、部门管理提供服务,为河湖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6.落实保障措施

(1)建立责任机制。河湖最高层级的河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市、县、乡级分级分段河长对河湖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村级河长承担村内河流“最后一公里”的具体管理保护任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同层级河长管辖范围,分类细化实化各级河长任务,明确河长履职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将“清四乱”作为检验河湖面貌是否改善、河长是否称职的底线要求。水利部继续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并在2018年底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各地要严格实施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河长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严肃追究相关河长和有关部门责任。

(2)建立督察机制。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督察体系,以务实管用高效为目标,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一省一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在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河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各地制定河湖治理保护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优先安排解决。要加强对民间河长的引导,发挥民间河长在宣传治河政策、收集反映民意、监督河长履职、搭建沟通桥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水利部设立河长制监督电子信箱hzjd@mwr.gov.cn,各地也要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开电子信箱、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激励性的监督举报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的监督电话要保证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要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做出合理解释。

(4)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作出详细记录,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5)加强宣传引导。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出很多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特别是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水利部将从各地选择一批治理成效明显的典型河湖,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示范河湖,各地也要注重挖掘提炼,通过现场会、案例教学、示范试点等方式,予以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综合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对群众反映的、暗访发现的河湖突出问题和河长履职不到位等重大问题,一经核实,要主动曝光。水利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曝光台,各地也要设立曝光台,同时,要规范问题调查核实、问题曝光、问题处置、追责问责等工作程序,推动曝光问题整改落实。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3)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4)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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