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是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驾护航的必由之路,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影响着国家整个法治化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以基层为基本载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大量存在于基层,城市基层治理日益复杂和任务加大。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时有出现,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基层治理方面的重要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优化党建格局,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统筹基层治理法治化资源。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最直接的方式,也是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决策的基本保障。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要以党建统筹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参与力量,借鉴“社区大党委”经验,建立由社区党组织与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党组织共同组成的社区大党委,共同领导社区的法治建设,形成法治建设合力。要以党建统筹基层治理中的执法力量,借鉴“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经验,通过党组织的共建来协调沟通街乡与执法部门的联系,通过制度设计,由街乡合执法部门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承担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考核问题。要以党建加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对基层法治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对现有法治队伍加强培训和考核,另一方面选任和引进法治人才充实基层法治队伍。
健全治理体制,以自治德治和共建共享丰富基层治理法治化内涵。基层治理法治化不能就法治而论法治,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当同自治德治与共建共享相结合,使基层治理法治化不断得到滋养,使其内涵不断丰富。可从借鉴“枫桥经验”,探索推广乡风(市民)文明理事会,作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自治组织,通过乡风(市民)文明理事会,一方面提升基层的文明程度,加强德治建设,另一方面作为文明建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导基层居民自我教育、自我评判。可以通过良好风尚入规,将良好风尚转化为乡规民约,引导基层居民进行自我约束,加强自治建设。可以推广乡贤智库和乡贤理事会,引导乡贤在基层治理中贡献力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完善制度体系,以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充实基层治理法治化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来,并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抓好党内法规体系的落实,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提升基层广大党员干部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能力,促进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适应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队伍,为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人才支撑。在社会规范方面,应借鉴“枫桥经验”中的乡规民约建设,大力加强乡规民约和市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并加强乡规民约和市民公约的理论研究和经验调研,通过引入智库的方式来提高乡规民约和市民公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