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上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出庭上诉的第一次法律规定。然而,法律颁布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2016年,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行政应诉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庭的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提起诉讼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发表意见。”
材料2: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S省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上升至96%,同比增长8.05%,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率100%。但与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上升相反,Y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情况却不甚乐观,在全省排名倒数。特别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有效地参与庭审,“出庭不出声”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数情况下只是简单敷衍回答,或者是口号式的表态,没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作用。此外,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级别相对较低。据统计,2022年7月至12月,Y市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最高级别为正处级,副科级占比最高,占到应诉总数的49%,其次是正科级,占37%,正处级以上为零。